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和規范基金管理公司的反洗錢工作,提高基金管理公司防范洗錢風險的能力,維護國家經濟秩序和金融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證券期貨業反洗錢工作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以及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各基金管理公司應當按照本指引的要求,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開展反洗錢工作。
第三條 基金管理公司以及境外分支機構和附屬機構在境外開展業務時,應該遵循駐在國家(地區)反洗錢方面的法律規定,協助配合駐在國家(地區)反洗錢機構的工作,同時在駐在國家(地區)法律規定允許的范圍內,執行本指引的有關要求。
第二章基本要求
第四條 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反洗錢的法律法規以及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將反洗錢工作落實到本單位內部控制制度和日常業務運作中,不應在任何環節留有空白或漏洞。
第五條 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建立健全反洗錢內部控制制度體系。反洗錢內部控制制度體系包括但不限于客戶身份識別制度、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制度、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制度、保密制度等。
第六條 基金管理公司應當設立反洗錢專門機構或者指定內設機構(以下統稱“反洗錢負責機構”)負責反洗錢工作。
基金管理公司負責人應當對本單位反洗錢內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實施負責。
第七條 基金管理公司反洗錢負責機構的主要職能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一)制定本單位反洗錢內部控制制度、操作規程,根據反洗錢要求制定或修訂所涉及的相關業務規則。
(二)組織本單位相關部門根據法律法規以及本單位內控制度的規定開展反洗錢工作。
(三)協調本單位相關部門對反洗錢工作提供技術支持與保障,報送或者督促本單位相關部門報送大額和可疑交易數據。
(四)配合國家有關執法機關對涉嫌洗錢活動所進行的調查工作。
(五)檢查本單位相關部門和分支機構的反洗錢工作,定期通報反洗錢工作開展情況。
(六)實施或者配合實施反洗錢審計工作。
(七)組織反洗錢法律法規和有關知識的培訓和宣傳工作。
第三章客戶身份識別
第八條 基金管理公司在辦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業務時,應當執行客戶身份識別制度:
(一)資金賬戶開戶、掛失、銷戶、變更及資金存取。
(二)基金賬戶的開戶、銷戶和變更。
(三)轉托管、指定交易或撤銷指定交易。
(四)為客戶辦理代理授權或者取消代理授權。
(五)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第三方存管簽約、變更存管銀行、修改銀行賬戶資料。
(六)交易密碼、資金密碼的掛失及重置。
(七)修改客戶身份的基本信息。
(八)開通網上交易、電話交易等非柜面交易方式。
(九)監管部門核準的其他業務。
第九條 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制定客戶開戶和復核的內部制度和流程,并統一印制客戶開戶及辦理相關業務所需文件。
第十條 基金管理公司應當按照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登記結算業務指南》等規定,加強對客戶賬戶的管理。
第十一條 基金管理公司在為客戶辦理本指引第八條所列業務時,應執行以下規定:
(一)要求客戶使用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有效身份證明文件上的姓名或名稱。
(二)不得開立匿名賬戶或假名賬戶,不得為身份不明的客戶開立賬戶或提供相關金融服務;在為客戶辦理業務過程中,如發現客戶所提供的個人身份證件或公司資料虛假,或存在可疑之處的,應拒絕辦理。
(三)有充分證據證明客戶以前開立的賬戶有假名情況,應立即要求客戶重新開立真實身份的賬戶,如客戶拒絕,應采取停用賬戶的措施。
第十二條 基金管理公司在為個人客戶開立賬戶或辦理其他業務時,應按照以下要求審查、核對相關文件,并在開戶申請書、業務申請資料和業務系統中登記客戶身份信息:
(一)客戶本人辦理的,應要求客戶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證件,核對無誤后登記身份證件上的姓名、證件名稱和號碼,并保存身份證件復印件。
(二)客戶委托他人辦理的,應要求代理人出示經公證的被代理人的授權委托書、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件,核對無誤后,登記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身份證件上的姓名、證件名稱和號碼、以及其他信息,并保存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委托代理文件及身份證件復印件。
第十三條 基金管理公司為機構客戶開立賬戶時,應當核對有效證明文件和資料,并在開戶申請書、業務系統中登記客戶身份信息,同時按規定保存相關證明文件和資料的原件或蓋有客戶公章的復印件。機構客戶未按照規定提供有效證明文件和資料的,基金管理公司不得為其開立賬戶。
第十四條 基金管理公司為客戶開立賬戶時,應利用賬戶資料在業務系統中錄入以下客戶信息,建立客戶信息檔案。
(一)個人客戶。包括本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國籍、職業、聯系地址、郵政編碼、固定電話、移動電話、電子郵箱,身份證件或者身份證明文件的種類、號碼和有效期限等信息。
(二)機構客戶。包括機構客戶的名稱、注冊地址、通信地址、郵政編碼、經營范圍、組織機構代碼、稅務登記證號碼;可證明該機構客戶依法設立并有效存續的證照名稱、資格許可事項、證照或許可證號碼和有效期限、發證單位等;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和授權辦理業務人員的姓名、聯系電話、電子郵箱、身份證件或者身份證明文件的種類、號碼、有效期限等信息。
(三)在獲知機構客戶及其具體經辦人、授權代理人,以及個人客戶的有關信息發生變化時,應立即予以確認并在相關系統中更新客戶信息,并保存有關證明材料的原件或經檢查核對無誤的復印件。
第十五條 基金管理公司利用固定電話、移動電話、互聯網絡以及其他方式為客戶提供非柜臺方式的交易服務時,應采取嚴格的身份認證措施和相應的技術保障手段以識別客戶身份。
第十六條 在與客戶的業務關系存續期間,基金管理公司應當采取持續的客戶身份識別措施,關注客戶及其日常交易情況,及時提示客戶更新資料信息。
客戶先前提交的身份證件或者身份證明文件已過有效期的,應當要求客戶進行更新。客戶沒有在合理期限內更新且沒有提出合理理由的,基金管理公司認為必要時,應限制客戶交易活動。
第十七條 出現以下情況時,基金管理公司應當重新識別客戶身份:
(一)客戶要求變更姓名或者名稱、身份證件或者身份證明文件種類、身份證件號碼、注冊資本、經營范圍、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
(二)客戶行為或者交易情況出現異常的。
(三)客戶姓名或者名稱與國家有關部門依法要求協查或者關注的犯罪嫌疑人、洗錢和恐怖融資分子的姓名或者名稱相同的。
(四)客戶有洗錢、恐怖融資活動嫌疑的。
(五)獲得的客戶信息與先前已經掌握的相關信息存在不一致或者相互矛盾的。
(六)先前獲得的客戶身份資料的真實性、有效性、完整性存在疑點的。
(七)基金管理公司認為應重新識別客戶身份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條 基金管理公司在識別或者重新識別客戶身份時,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客戶補充其他身份資料或者身份證明文件。
(二)要求客戶提供公證機關出具的證明書。
(三)回訪客戶。
(四)實地查訪。
(五)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核實。
第十九條 基金管理公司委托第三方機構進行客戶身份識別的,應當通過合同、協議或其它書面文件,明確規定第三方機構在識別客戶身份及反洗錢監控方面的職責,要求第三方機構制定符合要求的客戶身份識別措施,并督促其執行。
第二十條 基金管理公司可定期或不定期檢查基金銷售機構等第三方機構對客戶身份識別措施的執行情況。第三方機構沒有嚴格執行客戶身份識別措施的,基金管理公司有權要求其改正,并向相關監管部門報告。
第四章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
第二十一條 基金管理公司應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第九條和第十條規定,監測客戶現金收支或款項劃轉情況,對符合大額交易標準的,在該大額交易發生后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報告。
第二十二條 基金管理公司在發現有下列交易或者行為時,應作為可疑交易,在其發生后10個工作日內,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報告:
(一)客戶資金賬戶原因不明地頻繁出現接近于大額現金交易標準的現金收付,明顯逃避大額現金交易監測。
(二)沒有交易或者交易量較小的客戶,要求將大量資金劃轉到他人賬戶,且沒有明顯的交易目的或者用途。
(三)客戶的基金賬戶長期閑置不用,而資金賬戶卻頻繁發生大額資金收付。
(四)長期閑置的賬戶原因不明地突然啟用,并在短期內發生大量證券交易。
(五)與洗錢高風險國家和地區有業務聯系。
(六)開戶后短期內大量買賣基金,然后迅速銷戶。
(七)客戶要求基金份額非交易過戶且不能提供合法證明文件。
(八)客戶頻繁辦理基金份額的轉托管且無合理理由。
(九)客戶要求變更其信息資料但提供的相關文件資料有偽造、變造嫌疑。
第二十三條 基金管理公司在辦理具體業務過程中,發現其他交易的金額、頻率、流向、性質等有異常情形,經分析認為涉嫌洗錢的,應當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報告。
第二十四條 對既屬于大額交易又屬于可疑交易的交易,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分別提交大額交易報告和可疑交易報告。
對同時符合兩項以上大額交易標準的交易,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分別提交大額交易報告。
第二十五條 發現可能涉嫌犯罪的,基金管理公司應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當地派出機構、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或當地公安機關,并報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
第二十六條 基金管理公司應建立相應的信息系統,用于大額和可疑交易信息的采集和報送。
基金管理公司應根據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證券期貨業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數據報送接口規范》等相關規定,以電子文件方式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提供真實、完整、準確的大額交易報告或可疑交易報告。
第五章 資料保存和信息保密
第二十七條 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妥善保存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方式和保存期限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客戶身份資料包括個人客戶的身份證件復印件、機構客戶的開戶資格證明文件復印件、代理人的身份證件復印件、授權書原件、賬戶開立內部審核記錄、客戶信息核實和更正記錄等。
交易記錄包括交易主體、交易的時間、地點、幣種、金額、資金的來源和去向、提取資金的方式、業務憑證和其他資料等。
第二十八條 基金管理公司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保存反洗錢工作檔案、大額交易報告和可疑交易報告等資料,保存期自報告之日起至少5年。
第二十九條 保管期屆滿,凡涉及涉嫌洗錢未查清的有關資料,包括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可疑交易報告等,應單獨保管到事項完結為止。
第三十條 基金管理公司破產或者解散時,應當將客戶身份資料、交易記錄、大額交易報告和可疑交易報告移交中國證監會指定的機構。
第三十一條 基金管理公司應按國家和本單位有關檔案管理辦法的規定,對依法履行反洗錢義務所獲得的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信息進行保密,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信息,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六章培訓與宣傳
第三十二條 基金管理公司反洗錢負責機構應制定年度反洗錢培訓和宣傳總體計劃,并督促和檢查各分支機構反洗錢培訓和宣傳工作的落實和實施。
第三十三條 基金管理公司應對工作人員進行經常性的反洗錢培訓,并將反洗錢相關規定納入新員工試用期的考核內容。反洗錢培訓內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一)有關法律法規。
(二)內部控制制度、操作規程和控制措施。
(三)相關專業知識和技能。
第三十四條 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加強反洗錢的宣傳工作,根據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監會反洗錢規定的要求和有關宣傳口徑,組織對反洗錢工作的意義、基本概念和基礎知識的宣傳,提高工作人員和客戶的反洗錢意識。
第七章檢查與監督
第三十五條 基金管理公司反洗錢負責機構要按規定對本單位反洗錢工作進行專項檢查;基金管理公司稽核部門應將反洗錢審計工作納入日常稽核工作中。
第三十六條 反洗錢專項檢查范圍包括以下方面:
(一)反洗錢組織機構設置、反洗錢崗位人員配備及履行職責情況。
(二)反洗錢內控制度建立及執行情況。
(三)客戶身份識別和盡職調查情況。
(四)大額交易報告和可疑交易報告情況。
(五)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情況。
(六)反洗錢業務培訓和宣傳情況。
(七)配合司法機關、行政機關打擊洗錢活動及涉嫌洗錢犯罪信息移送情況。
(八)其它相關工作內容。
第三十七條 基金管理公司各部門、各分支機構在接受反洗錢專項檢查后,應根據專項檢查提出的整改要求及時進行整改,并在收到專項檢查結論后的5個工作日內提交整改報告。
第三十八條 基金管理公司應當依法協助、配合司法機關和行政執法機關打擊洗錢活動,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協助司法機關、海關、稅務等部門查詢、凍結和扣劃客戶存款。
第三十九條 基金管理公司應制定獎懲措施,對內部違反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監會及本單位反洗錢有關規定的行為進行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基金管理公司應將本單位有關反洗錢違規情況及處理結果報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
第四十條 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依據相關自律規則,對基金管理公司反洗錢工作進行定期和不定期檢查。
第八章附 則
第四十一條 本指引由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 本指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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